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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的职务发明人都有那些权利以及奖励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5年9月25日 | 浏览2264 次] 字体:[ ]

一、职务发明人享有哪些权利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设计人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下列情形的发明创造,应属职务发明创造:

1、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具体的发明人、设计人在履行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单位,专利申请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专利权,其专利权人为单位。但职务发明创造人因其创造发明、享有下列权利:

1、职务发明人和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2、获得单位给予奖励的权利;

3、发明或者设计专利实施后,有获取合理的报酬的权利。

二、职务发明人有权获得哪些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报酬,应认真兑现。

1、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持有单位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要依法给予奖励。

2、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持有单位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金额,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少不低于2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最少不低于5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在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应从优发给奖金。

上述奖金,企业单位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经费中列支。

3、专利权持有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后,每年应从该项专利实施后的所得税后留利中提取0。5%~2%,实施外观设计专利后,每年应从该项外观设计专利实施后的所得税后留利中提取0.05%~0.2%,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专利权持有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5%~10%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上述报酬,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个人所得,应依法纳税。

4、本规定适用于单位的职工和其他临时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

5、奖励报酬现金的提取,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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