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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专利权质押贷款服务机构评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5年7月24日 | 浏览2398 次] 字体:[ ]

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专利权质押贷款服务机构评定与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具体执行中如遇问题,望及时反馈我们。

 

 

 

                                 青岛市知识产权局

                          2015年6月10

 

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5610日印发

青岛市专利权质押贷款服务机构

评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障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快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根据《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资助实施细则》(青科字〔2015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以下简称 “事务中心”)负责组织我市专利权质押贷款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的评定、考核、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服务机构是指为专利权质押贷款提供专业服务的专利服务机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保险经纪公司等单位,其主要职能为专利评价、担保、保险、信贷、经纪等服务工作。

第四条 申请成为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以下:

(一)专利服务机构

在青岛市辖区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营业范围需包含专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专利文献检索、知识产权信息咨询等业务,能提供专利评价等相关服务;有专利评价业务部门及专业从事专利分析评价业务且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业人员。专业特色突出的专利服务机构从优。

(二)担保公司

住所地为青岛、具有山东省政府金融业务管理办公室颁发的《融资性业务担保许可证》;能够为青岛市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业务;可以承担政策性担保业务;近三年担保业务代偿率低于0.5%;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接受为专利权质押贷款承担20%贷款风险责任。

(三)保险公司

在青岛市辖区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获得一级法人授权开办专利权质押保险业务许可;接受为专利权质押贷款承担60%贷款风险责任。有承保科技型中小企业保险融资业务经验的公司从优。

(四)商业银行

在青岛市辖区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设有服务于科技型企业的专业机构或部门,并派驻贷款专职审批人员;为企业提供上浮最高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15%的贷款利率;接受为专利权质押贷款承担20%贷款风险责任。

(五)保险经纪公司

在青岛市辖区内依法注册,具备有效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保险经纪公司;从业人员须拥有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其中至少1人具备银行工作经验。有为被保险人成功维权经验的公司从优。

第五条 服务机构的评定:

(一)符合服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向事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二)事务中心对申请机构进行登记并公示;

(三)事务中心组织认定的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成立专利权质押贷款服务联盟,并公布服务联盟成员名单。

第六条 服务机构的考核:

(一)对被认定为服务机构的单位实行年度考核制。

(二)对服务机构的考核主要围绕专利权质押贷款开展情况及服务质量进行。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第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机构,取消其服务机构资格:

(一)考核不合格,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机构;

(二)在业务考核和服务过程中存在虚报、造假、不诚信经营等情况,一经查实的;

(三)被取消资格的服务机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八条 从事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保密原则,按照平等合作、风险分担、独立决策、信息共享、专业服务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 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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