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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关于加快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5年5月11日 | 浏览4181 次] 字体:[ ]

为深入推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发挥其在转方式、调结构、增创发展新优势方面的主力军作用,根据省、青岛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会议精神,现就加快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破解民营企业审批、融资、用工、用地等发展难题,引导企业创新创优,补齐短板做强做大,激发释放各方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努力实现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市场主体活力明显增强,经济规模明显扩大,质量效益明显提高。力争到2017年年底,全市市场主体达13.5万户,年均增长20%左右。其中,个体工商户10万户,私营企业3万户;个体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达30万人以上,年均增长9%左右。

二、推进投资创业便利化

1.减少行政审批事项。201412月底前,编制、公布全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凡未纳入目录的,一律不得实施。2015年一季度,公布并实施行政权力清单、政务服务清单、投资负面清单(市编委办、工商局、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法自行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负责)。

2.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政务服务中心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防伪公章,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部门协同办理,统一发放。积极推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工作(市工商局、行政服务中心、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负责)。对适用于行政告知承诺的55项审批事项,推行先发证后限期补办模式。加快建立审批证照库,实现审批材料、审批证照数据共享。各行政审批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原则上按法定时限的1/3执行(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负责)。

3.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能源、交通、环境、卫生、教育等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活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民间资本设立教育、养老、丧葬、文化、体育等营利性机构,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市工商局、民政局、教体局负责)。严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中小民营企业设置门槛,部门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并在价格、技术等方面给予扣减和加分等相应政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政局负责)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4.增强企业自身融资能力。对百强工业企业、拟上市(挂牌)企业等成长型企业,给予开辟绿色通道依法补办相关手续,核发房屋所有权证。鼓励引导可评估作价并能依法转让的公司股权、商标权、专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海)域滩涂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作为企业的出资,深化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商标专用权质押和向金融机构推荐信誉良好企业三押一推工作,积极推行土地、房产二次抵押登记,拓宽融资难题解决渠道(市工业信息化局、金融办、工商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房产管理局、公安局、林业局、科技局,各镇办负责

5.鼓励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市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经费对拟上市(挂牌)企业进行辅导培训。拟在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补助;在境外首发上市和境内上市后再融资的企业,募集资金80%以上用于我市项目建设的,按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0.2%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买壳上市企业,募集资金80%以上用于我市项目建设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对企业发生的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按5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并融资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9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在齐鲁、蓝海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新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市金融办、工业信息化局、财政局负责积极引导大型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典当等类金融机构(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办负责)。企业因改制、重组、并购、利润规范发生的税收,对超过上年度全市地方财政收入增幅的部分,由市财政给予企业相当于地方留成部分的资金奖励(市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负责)

6.推广多方式债券融资。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提供低收费担保或免收反担保费服务,对为其提供担保的机构,按担保额的1%(最高100万元)给予补助,机构须同额减少担保收费;对上述融资方式提供免费反担保的国有控股担保机构,市财政每年按反担保额的1%(单户最高100万元)以注入资本金方式拨付。鼓励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同种债券(票据、信托)中,中小企业发行总额超过50%的,大型企业可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市金融办、工业信息化局、财政局负责

7.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积极引进一批实力雄厚、专业性强、信誉度高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和担保、融资租赁、会计、律师等中介机构,不断提升我市金融服务能力水平。建立并实施财政性存款与辖区内各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联动挂钩的引导机制,利用财政性存款引导银行机构以优惠利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当年新增贷款12亿元以上,按新增贷款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设立1亿元成长型企业扶持基金,实施市、镇(办)两级帮扶企业计划,对全市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提供过桥服务,重点化解企业金融风险。对企业承接的平移贷款,从计息之日起,市财政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完善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根据金融机构每年小微企业新增贷款规模,按照不高于0.5%的比例设立风险补偿金,置换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对当年核销不良贷款的,按实际核销额的万分之二予以奖励(市金融办、工业信息化局、财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办、工商局、科技局负责

8.健全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发挥政策性担保公司的龙头作用,开展低费率担保业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融资担保业务,最高按照业务额1.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最高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民营中小企业、农户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对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年担保额在1亿元以上、担保额为正增长、且当年合规经营的担保机构,按当年融资性担保余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市金融办、工业信息化局、财政局负责

9.设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将辖区内具有金融属性的国有资产、股权、市财政年度划拨的专项资金等进行整合,成立市属专业投资公司,探索设立科技、创业、农业等基金,为我市科技企业、高端人才创业、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提供资金支持(市金融办、财政局、国资办、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代农业服务中心、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吸引国内知名基金和其他基金,在胶注册登记设立投资基金及管理公司并完成第一笔创投、风投等投资业务后,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奖励(市金融办、财政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局负责

四、推动民营经济做强做大

10.落实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政策的就业人群,给予企业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及税费扣减政策。全市各类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的,分别可申请最高15万元、4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小企业,新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和比例的,或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人数30%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小企业小额贷款,对小企业小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局、财政局、科技局、金融办、人民银行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依法免收相关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并给予5000元-1万元的创业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11.扶持企业提升规模。扶持引导中小微企业走“个转企、小进规、规改股、股上市”发展道路,将民营企业出资人、管理人员培训纳入人才培训计划,每年培训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不少于1000人次(市委组织部、工业信息化局、工商联、贸促会负责)。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为公司等组织形式,允许转型后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可直接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事项变更登记。转型前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划转时,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市工商局、工业信息化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负责)。对小微企业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企业及所在镇办各10万元/个的奖励,并在科学发展观考核中予以镇办加分;对规模以上企业减少的镇办,在科学发展观考核中予以扣分对已列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当年净增产值超过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及所在镇办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并列入对镇办的科学发展观考核。每户新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只享受一次奖励(市工业信息化局、考核办、财政局,各镇办负责

12.引导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引导民营企业加强与高校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对企业购买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给予交易额10%、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支持建立研发机构,对认定的国家、省、青岛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及所在镇办各10万元奖励,并在科学发展观考核中予以镇办加分。对新获评的中国专利明星企业、山东省专利明星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发明专利实行零申请费,授权每件奖励5000元,年度内发明专利申请总量过20件的企业奖励2万元。支持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对认定的国内首台(套)技术装备项目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国家、省、青岛市工业设计奖的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市科技局、工业信息化局、考核办、财政局负责。通过青岛市“专精特新”示范企业、产品(技术)认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市工业信息化局、财政局负责。每年安排信息化专项扶持资金100万元,鼓励企业引进高端智能化、自动化生产装备,支持企业信息化建设及两化融合示范项目。获青岛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市工业信息化局、财政局负责)。

13.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引导企业大力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首次列入市级企业品牌培育计划的企业给予5万元/个的资金扶持;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列入国家品牌培育)、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省名牌产品)、青岛市著名商标(青岛市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个、10万元/个、10万元/个的奖励。对获得全国质量管理奖、省长质量奖、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个、50万元/个、50万元/个的奖励。对企业在境外注册马德里国际商标的,按照补助金额不超过注册费的50%、单项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同一产品商标注册补助项目以不超过2个的标准给予费用补助(市工业信息化局、工商局、质监局、财政局、贸促会负责

14.推动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引导支持民营企业融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建设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为民营外贸企业提供通关、收汇、退税、物流以及融资、保险等国际贸易供应链各环节服务。简化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审批手续,建立以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境外投资管理体制(市商务局负责)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参加境内外各类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等,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境外参展一个标准展位补助不超过1万元、最多不超过3个,国内参展一个标准展位补助不超过0.5万元、最多不超过3个(市商务局、工业信息化局、工商联、贸促会、财政局负责

15.落实土地使用扶持政策。积极探索民营企业工业项目通过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使用经依法批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民营企业盘活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存量土地用于工业生产,可办理土地租赁手续。对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使用的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用工规模较大或引进人才较多的民营企业经批准可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面向该企业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配租,并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建设多层厂房或对厂房进行加层改造增资扩产而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市国土资源局、工商局、房产管理局、财政局负责

16.支持民营经济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按照“一镇一园”原则,固化镇办经济园区范围,鼓励镇办建设民营经济企业总部,引导企业抱团发展。经济园区内民营工业企业取得土地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项目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市国土资源局、工业信息化局、工商局、财政局负责。鼓励园区内企业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对通过清洁生产园区审核的经济园区、企业产业园奖励所在镇办或所属企业10万元(市工业信息化局负责鼓励创建创业(孵化)基地,对入驻的创业者,给予最长3年的房屋租金减免优惠(市财政局、工业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科技孵化器,依托西安交大青岛研究院、中机总院青岛分院等高校院所,打造高端装备制造业等专业化科技孵化器。鼓励镇办、企业利用现有存量房产改扩建科技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青岛市级科技孵化器,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市科技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

五、完善服务保障机制

17.完善企业综合服务功能。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整合企业注册、经营、融资等信息,健全市场主体征信系统,为企业获取法律、政策、用工、用地、融资、担保、商务、培训等信息提供便利(市工商局、工业信息化局、工商联、财政局负责。大力引进、培育中介服务业,整合企业服务中心,引入银行、证券、会计、法律、评估、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设立企业综合服务大厅,为全市企业提供一站式、个性化、全方位服务;切实发挥商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培育专业化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对新获国家、青岛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扶持西安交大青岛研究院、中机总院青岛分院等科研院所建设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科技协同创新机制(市工业信息化局、科技局、金融办、工商联、财政局负责

18.建立经济园区、工业企业综合效益评价体系。编制经济园区指标评价体系,综合统计各园区亩均产值增幅、亩均税收增幅、闲置土地利用率、单位GDP能耗、基础设施配套、安全发展等指标并进行综合评价,结果列入对各镇办科学发展观考核。编制工业企业指标评价体系,建立全市工业企业产值及增幅、实缴税金及增幅、用地、用工、能耗、环保、安全生产等基础数据库,每年进行全市工业企业综合效益评价核算,并在淘汰落后产能、用地保障、金融扶持、用电分配等方面实施差别化措施(市工业信息化局、财政局,各镇办负责

19.规范市场竞争和监督检查。发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作用,依法及时公布违法违规市场主体黑名单(市工商局负责。严肃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市工商局、发展改革局负责。严格规范各种涉企执法检查,对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损害民营企业利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市监察局、审计局、法制办负责。严格规范涉及民营企业的评比、达标、升级、排序、表彰等活动,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费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审计局负责。依法查处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额外附加贷款条件、违规收取承诺费和资金管理费、搭售保险和基金产品等行为(人民银行、银监办、金融办、发展改革局负责

20.加强政策督导落实。将民营经济发展列入全市科学发展观考核指标体系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和部门分工。全面落实省、青岛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创新政策落实评价机制,开展第三方独立评估,实行奖惩兑现;建立问责机制,对政策不落实、服务不到位的,追究相关部门及领导责任。各镇办要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协调帮扶和监督机制,确保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财政部门根据相关奖励扶持政策提供资金保障(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工业信息化局、工商局、工商联、财政局,各镇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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