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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网查询--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5年2月13日 | 浏览2590 次] 字体:[ ]

第十五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因所提交的申请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准确所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严禁向商标局的商标网上申请系统发送计算机病毒或以任何手段进行网络攻击。因发送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造成后果的,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商标局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将暂停其使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

  (一)     违反本办法第四、六、七、九、十三、十四条规定的;

  (二)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按期向商标局递交相关纸质申请材料或者递交的纸质申请材料与商标局的要求不一致的;

  (三)     提交的商标网上申请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

  (四)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因拖欠商标申请费用导致商标申请被不予受理的;

  (五)     具有不诚信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     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上述暂停使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的情形妥善解决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使用。但是,暂停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将停止其使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

  (一)连续2年内被暂停使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三次(含)以上的;

  (二)具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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