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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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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市科技发展计划设立自主创新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为规范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文〔2008〕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是指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关键领域及重大问题,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科技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科技示范工程。
通过重大专项实施,可进一步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统筹创新资源,抢占产业技术至高点,培育重大先导产业,加快推动我市经济走上创新驱动发展轨道。
第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做好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项目论证、组织实施、评估验收,研究制定配套政策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方向
第四条 重大专项主要围绕海洋开发、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大技术问题,通过高技术突破、产业引领,以科技创新的局部跃升和突破,带动相关领域技术水平的整体提升,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五条 重大专项扶持类别是:
(一)能够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战略产品、重大技术装备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
(二)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重大科技示范工程等;
(三)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目的的重大创新平台项目建设。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重大专项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负责重大专项总体方案设计、技术路线论证,参与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重大专项承担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主要由企业或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联盟承担,鼓励产学研结合;
(二)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拥有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
(三)项目单位有配套资金的保障和良好的信誉,建设资金已落实,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且基本完成前期工作,具备实施条件。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八条 重大专项资金采取政府无偿拨款、后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
第九条 重大专项资金在投入到具体项目时,可根据项目评估情况予以分期拨付。
第五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年度重点任务,提出重大专项支持的重点领域、内容及目标,编制重大专项指南,通过市科技局网站向社会发布项目指南。各区、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负责组织重大专项的投标及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重大专项采取招投标、专家评审2种方式。其中,对市场化程度高、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采取招投标方式;对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采取专家评审方式。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机构对重大专项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研究并决定重大专项的立项;对重大专项的经费预算组织专家论证,研究并决定各项目的经费配置。
第十三条 招标、评审确定的项目,以适当方式进行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计划文件。
第六章 监理与验收
第十四条 重大专项实行监理制度,主要监理内容包括:组织实施情况、计划任务进度完成情况、资金(包括配套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预期目标和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等。监理工作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或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专项总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理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重大专项每年组织1次阶段评估,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现场评估或书面评估的形式。年度评估依据重大专项计划任务书确定的年度计划目标和任务进行。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应强化重大专项的监督管理,对招标活动和专家论证、评审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对参与招标活动和专家评标评审活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重大专项项目任务合同书》,会同市财政局检查、督促项目相关配套条件的落实,负责日常管理,并建立项目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 重大专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市科技局于每年12月30日前负责形成重大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重大专项项目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并在60日内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重大专项验收。
第七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重大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项目研发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费、材料费、试验外协费、测试费等,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公用经费等开支,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提取任何形式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定期对重大专项的进展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所管理的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全过程预算管理。市科技局、财政局可以根据重大专项的具体实施情况,委托审计机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重大专项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保障经费使用规范、有效。建立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专项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重大专项进行绩效评价,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重大专项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重大专项时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不按照预算执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终止计划,对中止或撤销的重大专项的结余经费予以收回,并追缴其他违规资金。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造成重大专项终止的首席专家、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不得再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同时不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