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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非劳动关系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障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21年6月30日 | 浏览1253 次] 字体:[ ]

优惠内容

申报条件

  • 本办法所称非劳动关系特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特定从业人员”)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以下三类人员: (一)实习、见习学生,包括与单位签订实习、见习协议的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通过家政服务机构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等非劳动关系劳动者; (三)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村(居)两委工作人员”),包括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为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包括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所办企业、经营实体内的工作人员。

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和村(居)两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时,用人单位应当与特定从业人员签订承诺书,并提供用工协议及身份证明等材料,承诺书内容包括特定从业人员知悉按本办法单独参加工伤保险不得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权利义务、双方发生纠纷的解决办法、作出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事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申报流程

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参保的原则,用人单位可到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雇用的特定从业人员办理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村(居)两委工作人员可由村(居)两委作为参保单位在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也可由村(居)两委所在镇(街道)作为参保单位统一在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联系科室/处室:工伤保险处1、
  • 联系人:龙善民
  • 联系电话:0532-85912395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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